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信用 修复 水利建设 市场主体 认定  2020-11-24  点击次数:


  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0〕604 号)要求,现将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信息


  对《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中附件 1《一般不良行为认定书》进行修改,详见附件 1。


  二、进一步细化信用修复流程


  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核查、谁修复”和“逐级审核” 的原则,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对失信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作出的信用修复决定进行审核,出具意见。


  (一)信用修复的条件及申请


  市场主体已对不良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不良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可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详见附件 2)及《信用修复承诺书》(详见附件 3)申请信用修复。


  (二)受理申请


  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信用修复


  决定受理的,不良行为认定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同意修复的,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在《信用修复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申请资料(含《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及相关佐证材料)逐级报送至水利厅。


  (四)结果公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修复决定时,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档案,将有关材料的原件存档备查。


  (二)信用修复应依法依规,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不良行为市场主体积极整改,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实施信用修复。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行为的,应当作为该市场主体的失信记录,归集至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向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同步推送。


  联系人:韩权、于鑫;联系电话:0451-82621937;


  电子邮箱:jscyx01@163.com


  附件:1.一般不良行为认定书


  2.信用修复申请书


  3.信用修复承诺书

 

  附件1~3.zip


  黑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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